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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南开封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河南开封商会,亦称陕西省汴商商会,简称陕西汴商。(英文译名:Shanxi Province Henan Kaife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陕西省河南开封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河南开封籍在陕注册的企业单位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河南开封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雁塔区绿地国际生态城三期410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积极为两地经济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二)组织会员参加两地经济活动、经贸合作的研讨活动;

(三)加强与兄弟商会之间的交流沟通,为会员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进行技术、管理等培训,进行市场调研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信息平台,促进两地之间、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组织展览等活动;

(六)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要求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其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商会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